- 【发布单位】作者:郭宏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24 14:39: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首部对台农合法规《福建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出台-
5月23日召开的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介绍,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大陆尚属首例。条例的制定为进一步发展闽台农业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福建在开展两岸农业交流合作方面一直充当‘先行者’角色:率先开展两岸农业合作、率先建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率先开展两岸农业技术合作、率先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率先建设台湾农产品集散基地、率先零关税进口台湾农产品、率先开展借鉴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福建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介绍说,目前,该省是全国最大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闽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处在大陆的先行地位。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
随着两岸农业交流的不断发展,闽台农业合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入不足,对台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融资、保险、救灾补助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土地、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够完善等。
该条例的出台,把闽台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一些创新的规定。据了解,该条例共4章37条,就闽台农业合作的基本原则、从事闽台农业合作台湾同胞的待遇、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职责、鼓励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闽台农业合作用地、贷款和融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该条例在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促进和规范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用地等方面有所突破。就台胞关心的贷款和融资问题,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等。
闽台农业合作需要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需要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有力保障。对此,条例规定,涉及闽台农业合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禁止向闽台农业合作企业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到闽台农业合作企业检查,不得强制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参加培训班或者评比活动;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投诉,有关部门和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应当在30内给予答复、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西先行,立法更应先行,要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袁锦贵表示,要把地方立法与推进海西建设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与海西建设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审议工作,条件成熟的要争取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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