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15 10:17: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2月14日获悉,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至少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条件,并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等。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无论条例施行前还是条例实施后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条例特别规定备案问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两店一年”的要求也不适用条例施行前的特许人。这样可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
名词解释:商业特许经营
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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