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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卢晓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2 09:41: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次级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保险公司在增强偿付能力,扩大融资渠道方面再次实现突破。


办法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只要符合"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7项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均可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损失。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据介绍,保监会将主要从五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首先,在募集环节上,办法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了规定。其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为了防止募集人滥用募集资金,办法规定,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第三,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第四,在信息披露上,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次级债的风险性,办法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第五,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公司对资本金需求的增加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人保股份、中国人寿股份和平安保险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有效缓解我国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需求快速增加的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丰富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将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文章原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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