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永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15 09:34: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
《规定》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行使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司法解释出台前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 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 议立项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3月14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工作程序,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统一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规定》还统一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效力以及适用规则。
《规定》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将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了可能,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也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这将有利于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来源。《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立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三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规定》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要求,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有关的其他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这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监督法规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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