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14: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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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33部法规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保障劳动者利益 强化生产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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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日起,将有33部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7部,地方级26部。一系列法规的实施强化了安全生产的责任,给劳动者以更多的保障。
10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欠发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为借口,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为解决欠薪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明确,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拒不退还的,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月1日起,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相关经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明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论证。
为保障援外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的财产安全,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和施工监理四个主体的安全责任、商务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为本企业外派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中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所需费用由援外工程实施企业负担。
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明确规定购买麻黄素、乙醚、硫酸等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证或备案。个人不得购买麻黄素、乙醚等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10月1日之后,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都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和备案。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指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指出,10月1日起,从智利进口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如铜矿等,海关将实行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即零关税,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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