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江国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16 15:48: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专家认为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七大变化-
同我国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15日正式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七大变化,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改进、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调整、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等。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各项制度在逐步完善,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期货市场运作比较规范,在为国民经济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旧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
旧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新的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根据新的条例,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同时还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要求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挪用保证金的行为。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各类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全面反映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
新条例在总结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规定证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有权查阅、复制、封存交易和财务资料;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有权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于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可以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在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方面,旧条例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总量。鉴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条例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有的机构开展变相期货交易,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纳入严格的监督管理,客户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风险隐患很大。但由于没有规定变相期货的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变相期货进行清理和整顿。针对变相期货的主要隐患,新条例规定了变相期货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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