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 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09 15:06: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日由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该市的燃气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工作在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供应与使用、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条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加大了对燃气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对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保障燃气安全和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其中一些规定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有必要对相关条款加以说明,以保证条例得到更准确、更充分地理解和执行,也有利于群众根据条例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和燃气供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一、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并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据调查,全市约有26.5万户居民在入住楼房后还未通天然气,其中入住10年以上的住户占总户数的77.3%,入住3至10年的住户占总户数的22.7%。这里有部分地区天然气管网覆盖率较低的原因,也有产权相对分散缺乏组织筹措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资金问题和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配套建设。因此,《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燃气供应方案,予以公开,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以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燃气供应单位负有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供气服务的义务。
正常供气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停气将给用户带来生产、生活上的不便。《条例》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作出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这意味着燃气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准停业、歇业。确因特殊情况,如经营出现问题、存在短时间难以消除的重大隐患等事由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业或者歇业的理由、时间、解决用户用气的过渡措施等。当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原因进行分析,对确实有充足的理由停业的,应当及早确定新的具备资格的燃气供应企业接管停业企业的供气业务,并书面批准其停业;对确实有理由歇业的,并制定了解决用户用气的过渡措施的,书面批准其歇业。
三、燃气供应单位检修作业影响供气的应当提前予以公告。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连续、不间断地供气,不能无故中断供气。《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停气时间、原因、恢复供气的时间等。公告的目的在于让所有的用户都能知晓何时停气或者降压,以及何时恢复供气和压力恢复正常,以使用户有时间检查是否关掉灶前阀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出现意外。
四、燃气供应单位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负有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的义务。
由于燃气用户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设施老化陈旧、更新不及时、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及其零配件等原因,常常造成用气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条例》总结了多年来我市部分燃气供应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在第二十条第(五)项中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中对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的作业周期、作业内容和项目、作业技术要求、告知用户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制定不低于该标准巡检制度,安排进行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属于用户原因和责任范围的,要下达隐患整改告知书,将存在的隐患和相应的危害交代清楚,由责任人签字,督促整改;属于燃气供应单位原因和责任范围的,应及时安排维修、抢修作业。
五、燃气用户有正确使用燃气、配合检修作业和按时付费等义务。
天然气供应是典型的网络型行业,必须依托连接千家万户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实现供应。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燃气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燃气不但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还必须遵守用气规范,以保证个人及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六、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作业。
燃气计量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和固定的管道等燃气设施的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等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并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在作业施工完成后,通气前还要进行验收备案。为保证公众安全,燃气用户不能自行实施作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燃气供应单位要落实相关的服务承诺,按有关标准规范和用户的要求实施作业,并向用户出具本单位的施工作业凭单和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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