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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彭超 黄彤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3-16 14:50: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月1日施行-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将对出入境口岸内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提供食品的从业人员实施许可制管理。

    记者从深圳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按照该规定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深圳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的,方可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此外,向深圳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口岸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

    该局还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A、B、C、D四级管理,对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评为D级的单位,将不予卫生许可,或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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