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高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03 16:51: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主要是为规范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办法》称,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重庆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称,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价格评估机构统一管理,规范机构内人员的行为,防止“一证多主”。
(文章原载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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