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周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5 16:31: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城乡规划法草案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24日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根据草案,城乡规划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表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前提和基础。
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草案明确了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制定透明度的理念得到充分体现。为了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为了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此外,草案还对各类规划的内容、期限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明确了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做到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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