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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 【发布单位】作者:章宁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15 10:51: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在全国率先制定的《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4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其官网公布了草案及其立法说明,公开向在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据悉,草案按照设立严格、实施便民、监督有效的三大原则,对行政审批的设定、实施程序、评价、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设定行政审批只能由法规规章来规定

草案共七章五十条,充分体现了三个原则:设定严格、实施便民和监督有效。

针对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和要求,草案明确提出,本省设定行政审批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根据草案,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不得以备案事项、日常管理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草案提出,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此外,草案不仅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事项、日常管理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还明确要求,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实施满一年,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整合的;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更有效实施,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

同一事项或者审批环节不得拆分实施

草案还要求行政机关要制定行政审批标准,明确有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一受理一审查一决定的办理制度,不得重复受理、多次审查,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规定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平台,并推进网上办理。

草案还具体明确了行政审批的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办理期限和费用收取。

草案提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行政审批审查人。审查人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照行政审批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听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提出审查意见。

在今年的广东省人大会议上,有人大代表提出行政审批效率低,“审批一个项目,需要出147个文件,跑33个政府部门,盖205个公章”。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行政审批决定人。决定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意见或者集体审查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情形,草案给出了明确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需要联合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法审批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依法赔偿

为了强化行政审批的监督,草案要求加强上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行政审批平台管理机构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草案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监督。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草案,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管理监督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公开其行政审批职责、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依据和举报、投诉方式;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准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主动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草案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公开的范围和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的禁止性行为、行政审批的撤销及注销情形,还规定了违法设定、调整、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和违法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为以及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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