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玉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9 17:41: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生活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济南城市拆迁管理办法施行-
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月27日正式出台,即日起施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同此前的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新法有多处重大变化。
“强制拆迁”有了限制条件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拆迁补偿标准“提高”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该区位中的具体位置、建筑标准、结构、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所处区位的范围以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用地范围为界。
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最低43平方米
权威人士分析说,新的补偿方式对被拆迁的房屋以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作为参照物进行评估,可保持一个较小的合理价差,实际上提高了拆迁补偿标准。
《办法》因此规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拆迁用于住宅建设,拆迁人应就地安置
按规定,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非住宅建设,实行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房必须是合法新建房
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拆除“野楼盘”不予补偿安置
《办法》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建造者应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拆迁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申请依法查处。
按照上述规定,打着各种虚假的幌子招摇过市的违法旧村改造房等违法建筑日后拆迁时将无法享受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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