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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水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09 14:28: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水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鉴于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的重要依据,这一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水文站网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度,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科学分析,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使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准确,条例建立了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在有关部门开展水文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资料汇交制度,整合水文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水文监测资料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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