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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反垄断法》反4类垄断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张黎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3 16:44: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垄断法》反4类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内容框架已浮出水面:它将对四类垄断行为作出制约。


据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介绍,已经成型的《反垄断法》草案对四种垄断行为作出了界定。

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

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目前的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两家企业超过三分之二、三家企业超过四分之三;

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这四种垄断行为都是《反垄断法》将要制约的。其中,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市场占有率标准问题。从去年6月起,曾有学者就是否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划定垄断的标准展开讨论,当时有人认为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企业都属于垄断,应该被拆分,这种说法令下辖众多大型国企的国资委感到担忧。

他强调说:“垄断也是企业效率的表现,《反垄断法》从根本上看反的不是垄断,而是由于垄断造成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为执行《反垄断法》专门成立的管理机构则需要对企业垄断是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判定。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也给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免于处理的权利,据盛杰民介绍,从事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企业将获得这项豁免权。同时,根据《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在认定某一企业的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后需要举行听证会,此时企业也都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张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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