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建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07 17:02: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实施-
我国首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6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精神文化方面,重点保护农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生活、居住等各方面权益的省一级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的出台,为在山西就业的农民工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也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
条例规定应把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把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农民工随带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障农民工随带子女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对用人单位工资保证金专户设立作了强制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未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未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规定涉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工程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所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方招用。
受了委屈不知道该去哪里投诉,不然就是被部门之间推来推去,“踢皮球”———过去,农民工告状实在是个难事儿。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从事的往往是比较危险、危害较大的行业,对这类农民工必须重视职业病的检查。
条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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