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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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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05-31 13: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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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5月30日透露,《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公众提出的节水执法体制不顺、对浪费用水单位处罚太轻、高档洗浴不适宜本市发展等问题,办法将原来由城管部门行使的节水方面的处罚权划转给水务部门;限制高档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的发展;提高对严重浪费用水企业的处罚额度,并采取媒体曝光等手段。


本市用水方针为“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办法提出,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都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用水总量指标分级制定

办法规定,本市对于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行业,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对可能超出用水指标的单位予以预警提示;对用水严重超标的单位采取限制供水的措施。

在节约用水及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获表彰奖励。

高耗水单位纳入实时监控

对高耗水项目和单位,本市将重点监控,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除外)等高耗水项目的发展。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高耗水单位,以及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将被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以加强实时监控。所涉及单位要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用水量达到日供水能力的90%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停止对高耗水单位的生产经营供水。

用水情况两月考核一次

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3月底下达年度和月度指标。

用水单位每两个月接受一次用水情况考核。三次考核每月均超出规定用水指标50%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只按批准的用水指标供水。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指标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根据自己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不同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具体来说,超出规定数量20%及以下的部分,按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20%至40%(含)的按两倍标准收取;超出40%以上的按三倍标准收取。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标,除缴纳水资源费外,还将按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的五倍、十倍或十五倍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单位供水,否则最高可罚款1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不供水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未经市节水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并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小区景观用水禁用自来水

办法规定,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生产后的尾水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在小区等地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个人也要安装尾水回收设施。未安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水源。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建循环用水设施,有条件的可使用再生水。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使用雨水或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否则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将建用水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并通过媒体公布严重浪费用水企业。市节水管理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关于浪费用水行为的举报,举报属实者可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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