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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刘菊花 樊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18:55: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有七章共五十条。总则明确提出:为加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财务预算报告要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办法》附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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