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章宁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17 14:58: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征求意见-不得变相设定实施行政审批
广东省作为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试点省份,如何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明确行政审批设立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规定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6月14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送审稿)》,将用“更细化、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把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力“关进法规的笼子”。
“细化、明确、严格是制定这个条例的核心思想,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力‘关进法规的笼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此前介绍,自去年8月被国务院确定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之后,广东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全方位改革探索。因此,有必要把广东省先行先试中的很多新精神、新理念和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且改革试点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护航。
送审稿提出,所有行政审批都要依法设定,比如,省政府规章设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审批,应当规定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送审稿规定,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为了破解此前行政审批哪个部门、哪一级政府想审批就审批的现象,送审稿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审批的,起草单位应当预评估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征求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及监察等部门意见,由法制部门审核后,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审批的必要性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送审稿的一大亮点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审批实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送审稿明确,制定行政审批实施标准,应当明确审批条件、依据、流程和裁量准则。
截至去年年底,广东省级已公布三批改革事项目录,共调整审批事项483项。送审稿将“目录管理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为了避免行政审批的“万里长征”,送审稿提出,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送审稿对审批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需要联合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送审稿还首次提出了行政审批报告制度。送审稿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行政审批实施和管理监督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开。
根据送审稿,今后通过“巧立名目”来强化审批权力也将行不通。送审稿规定,对法律、法规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备案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另外,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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