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晓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7 13:24: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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