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9 11:39: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布-环保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对环境监测做出规范,依据该局日前发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将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并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办法要求,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办法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同时,它也具有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的权力;办法要求,县级环保部门须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环保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但要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办法明确,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都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来承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还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对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这些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办法要求,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作的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办法对监测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都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也要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表示,该局将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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