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4 13:57: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众所周知,随着芜湖市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承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加之旧城改造任务远未完成,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难以停止。但是,不断攀升的商品房价格加大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难度。为保障必要的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被拆迁户或居有定所,或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克服拆迁中的矛盾,市政府自去年就开始考虑建一批拆迁安置房。建造拆迁安置房是解决问题的一方面,销售、管理好拆迁安置房则是另一个需要政府监管的重要方面,鉴于此,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借鉴先进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将芜湖市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办法》计26条,包括管理主体、建设主体、销售主体、建设原则、用地方式、可购买面积计算方式、销售程序等多项规定,从行政管理、实体权利以及程序规定三个方面来规范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第2条,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由此可见,拆迁安置房是针对拆迁地块上的住宅用房,主要是用来解决城市中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同时,这也是政府的职责。
根据《办法》第8条和第10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是政府以划拨的方式供给,并且,建设中的行政性收费全面,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给予减免。这样,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将大幅度下降,充分体现出政府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也正是因为价格的低廉,对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必须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必须是符合《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才允许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反之,相关单位和个人如违反规定,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销售拆迁安置房的,将受到严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从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条文内容上看,《办法》的出台将使城市拆迁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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