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黎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6-28 12:16: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突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记者从解放军总参谋部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了解到,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着重突出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强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细化地方经济建设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措施,增加军队建设和保护军事设施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还适当调整了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作民用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整为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补充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内容范围。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将边海防管控设施和军队执行任务设置的临时设施、作战工程保护范围、军用机场净空、军用电磁环境、武警部队和重要国防科工设施等纳入法律保护内容,同时增加了破坏军事设施的治安、刑事处罚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等行为,都将受到治安和刑事处罚。
三、细化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机制和措施。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加强了对军地工作协调的要求,要求军地相互配合,共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同时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为确保军事禁区空中安全,“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方面,规定了“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新法还规定了除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外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
四、充实完善奖励和法律责任条款。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对法律责任条款区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等,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归类调整。明确了“国家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解放军总参谋部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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