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小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24 10:19: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
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进一步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协调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23日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戚建国同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之一是军地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此,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国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
根据修正案草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与军事设施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修正案草案还提出,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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