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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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4-18 1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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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业部规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细化了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处理程序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业部出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对相关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以及行驶证。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规定》详细规定了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具体条件,指出,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以及有心脏病、吸毒史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罚款数额由20元提高到50元。驾驶人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罚款数额从过去的200元提高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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