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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发布-
  • 【发布单位】作者:吴焕 吴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6 08:40: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发布-

消费者“索赔难”坚冰即将打破。在央视3·15晚会现场发布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全文,这是对已经施行了1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次细化。


据悉,《若干规定》共六条,第一次对经营者作出的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缺陷、格式合同、售后凭证、邮购商品以及经营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停止销售或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等内容;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必须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通讯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有关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处罚。

中消协有关人士评价,《若干规定》出台后,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具有操作性,便于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纠纷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文章原载于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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