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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人大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 【发布单位】作者:方兴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9 10:08: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人大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8日分组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委员们认为该立法项目意义重大,表示一定要制定好这个法规,通过法规为深圳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敢闯敢试的改革者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会议审议,条例草案

明确了改革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改革创新进行了基本的规范。

宽容的氛围是敢闯的前提

在讨论中,许多委员十分感慨地回想起特区改革开放初期拍卖土地、开办股市那种敢闯敢试的精神和勇气。委员们指出,改革本身是一种有风险的举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走出这一步需要勇气,需要冒险的精神。这就需要我们为改革者营造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环境和氛围。

有委员指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深圳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备。与此同时,某些法律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改革创新工作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往往产生冲突和矛盾。这一阶段的改革,更需要为改革者打气鼓劲,壮胆撑腰。更有委员指出,目前某些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特区当前的发展阶段和改革环境有关,因此立法促进改革创新显得尤为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改革措施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只要改革创新的方案符合程序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这些规定对改革创新具有鼓励作用。但委员们对条例草案规定的一些处罚情形,则认为是改革的“紧箍咒”,应予修改。

让公众充分参与改革

委员们指出,体制改革主要是国家机关负责实施,但应该强调公民的参与,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推动改革创新。一些委员说,现在深圳改革创新的任务还很重,人民群众的改革要求和愿望很强烈,我们要顺势而为,让他们为改革创新献智献策。

在改革进程中,公众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委员们对此提出许多建议。袁汝稳说,可以由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提出创新动议、改革课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可操作性,最终又被采纳的,可以给予奖励;李华楠说,可立法确定公众参与改革的程序,通过现由下而上的程序,把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吸收进来,让群众在改革中得到实惠。他认为,听证就是让群众参与改革的一个很好的程序和形式。还有委员建议,重大的改革方案,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或者方案要点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身利益的改革创新方案,有关主管机关在组织评估时,应当吸收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并向社会公开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委员对这一规定给予肯定。

“操作性”弱成立法难点

本条例草案在起草前,市人大法制委曾召开法律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当时专家指出,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为改革创新工作立法,该立法项目立法难度可能比较大。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起草过程和结果都印证了专家们的预见。

条例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建立了改革创新的激励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这些章节最具鼓励与促进意义。但是,有一些委员指出,这些条款可操作性不够强,可能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比如条例草案规定:“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这一规定可能会使一些不太自觉的部门“挂羊头卖狗肉”:以改革为名申报经费。而作为审批部门如果不批准,则背不支持改革之名。又如,条例草案在监督考核机制一章中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改革创新评估机制和考核制度。有委员认为,改革尤其是现阶段的改革,一般是局部性的,而非全面开花的,要求所有机关对改革创新情况进行考核是不切合实际的。

考虑到条例具体条款难以操作的问题,有委员建议由人大法规改为人大决定,只从宏观的高度提出鼓励改革创新,营造改革创新氛围,不具体规定如何运作。不过更多的委员坚持认为应以法规的形式出台为宜。这部分委员认为,只要大家“精雕细琢”,操作性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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