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润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5-19 14:11: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7月施行-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5月18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天津示范区已经成为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的重要高地,京津冀科技干线的重要节点,也成为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充分利用战略机遇叠加的优势,进一步激发天津示范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巨大潜能,《条例》规定,支持在示范区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区域科技协同创新能力,聚集和利用高端创新资源,积极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合作,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支持示范区承接科技类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促进优秀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为了使开放合作成为天津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条例》还规定,支持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示范区发展联动机制,合作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示范区率先复制。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试点政策措施需要扩大试点范围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实施,并依法赋予相应的权限。
此外,《条例》还明确,支持示范区内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与世界知名企业、知名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并在示范区实现项目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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