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 【发布单位】作者:顾瑞珍 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10:32: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让老百姓忧心忡忡。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责任上主要做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最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