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玉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31 08:53: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30日就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表决方面有三大变化
网友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规定非常关注。有网友问,新修订的条例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通过原则方面有何调整?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陈伟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原来的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表决增加了一个标准,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来做指标的,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这就是考虑到开发商有可能是一个业主,但是他占的面积比较大,所以影响表决的结果,而现在增加了表决人数的规定,这是增加了一个标准。
第二个大的变化就是关于表决的比例,原来根据旧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几个重大事项,比如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这些重大事项原来是要求特别多数的表决原则,也就是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最终得出决议,现在为了使表决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决比例,变成了一个普通、多数表决规则,也就是按照现在的二分之一。 还有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在旧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项的规定,而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重建、改建建筑物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面积、人数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企业的称谓改为了物业服务企业,为何要做这种称谓上的调整?这种调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一些网友提出这样的问题。
姜万荣表示,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突出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得很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做服务。现在由于部分企业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使有些业主感觉到物业管理企业不是在做服务,而是在做管理。
“这次在修订条例过程中我们也就更加突出了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另外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姜万荣说。
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对于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一些网友提问,地方政府部门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具体职责?
陈伟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方面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监督,如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危害了业主的利益或者作出了与物业管理无关决定的时候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干预。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的同时,对物业管理人员有何要求和制度?一些网友对这个问题表示关心。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首先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资质的才可以从事物业管理。”姜万荣说,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去年已经开始启动,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经过考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后,才能够担当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
建设部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保障新修订条例实施
有网友提问,现在条例在操作性和细节处理方面还需要加强,建设部是否有相关的配套文件保障该条例的实施呢?
姜万荣表示,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规定了大的原则,在条例出台以后建设部也陆续对原来已有的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规程,业主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等等,这些配套法规有的在修订,有的在起草,通过这些法规的修订使物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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