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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绕不开三大焦点-
  • 【发布单位】作者:庄永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20 14:22: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绕不开三大焦点-

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各方的责任该如何分担、赔偿比例要不要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该如何赔付,11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意见时,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是各方争议的一大焦点。有人认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分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交强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过错责任分担。有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有人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

在具体赔偿时,是否确定具体的比例,是各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不少人认为应确定具体的比例,不过也有人主张,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至于赔偿比例,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而且赔偿比例应当固定,不宜浮动,否则会因个人裁量权因素导致同样的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应当规定最高赔偿额,一种认为,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属根本不接受10%的赔偿比例,为防止激化矛盾,应改为“不超过20%”。

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也是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交强险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意冲突。普遍认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但也有人认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即使在交强险限额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人提出,保险公司希望把机动车交强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机动车交强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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