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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 【发布单位】作者:刘铮 张景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23 09:33: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生育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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