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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环保总局拟规定向饮用水源排毒液最高罚50万-
  • 【发布单位】作者:夏命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23 16:32: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环保总局拟规定向饮用水源排毒液最高罚50万-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最高可罚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此外,国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划定准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均应设立确切的地理界限,并安装明显的警示标志。

同时,在以上任何级别的水源保护区内,有违法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废渣的,将被处于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此外,在饮用水源地,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也被严令禁止,如有上述行为,在准保护区内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内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如对上述规定有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30日前将邮件发至环保总局邮箱(lv.chunsheng@se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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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标准至今仍是空白

此前,我国曾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该草案也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针对这两次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昨天,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相关负责人称,虽然赔偿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受害者的权利以及肇事者的赔偿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索赔标准空白的尴尬。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法规如果要落到实处,必须出台相应的配套标准,比如:如何判定受害者、受害者的轻重程度、受害者的健康和精神损失等。“这是一个很大的配套工程,还需要许多相关的法律标准来完善才能确保执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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