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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苏州明确规定5类房屋不得出租-
  • 【发布单位】作者:郭奔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20 12:01: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苏州明确规定5类房屋不得出租-

苏州市日前颁布《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从5月1日起,5类房屋不得出租谋利。


苏州市调查发现,随着外来人口增多,不少市民把普通民房当作集体宿舍出租,存在很多不安全隐患。苏州为此专门出台规定,租赁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并规定5类房屋不得出租:一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房用于生产、经营;二是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是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是将违法建设的建筑出租;五是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比如作为文物保护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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