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吴晶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10:36: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多渠道、多层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予以法律保障。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根本改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国家就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7月1日起,又作出调整,使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范围从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举办的企业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残疾人范围也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扩展到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
修订草案继续完善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调整就是为了使残疾人更多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以及促使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更加关心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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