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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对损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发布单位】作者:茆琛 王胜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04 10:17: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对损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从重庆市园林局获悉,新《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8月1日实施,新条例加大了对损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一个风景名胜区只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新条例规定,随意修建疗养院,变公共绿地为私人所有,不按规范拍摄电影破坏环境等有损风景名胜景点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或同意,擅自砍伐林木、竹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是旧条例罚款额度的10倍。另外,新条例还新增了多项处罚措施,其中首次明确提出对损害溶洞、石乳等地质景观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应对以前经常出现的人为摘切石乳现象。

据了解,重庆现有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35处,总面积4782.3平方千米,较10年前有大幅增长。为此,新《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对10年前颁布的旧条例进行修订和改善:细化和补充了管理体制及相关主体管理权限划分;强化了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保护措施。重庆市园林局风景名胜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条例最大特点在于变“多头”为统一管理,集中行使有关管理职能,将责任落实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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