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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员行为失当将予以罢免或解聘-
  • 【发布单位】作者:周英峰 崔清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3 09:32: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员行为失当将予以罢免或解聘-

人民调解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列出了几种情形,规定人民调解员行为失当可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说,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强迫调解的、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收取财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条件。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此外,草案也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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