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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修订后的公路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航道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林红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09:52: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修订后的公路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航道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了第543、544、54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新华社30日受权播发了以上决定。三个决定都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作出了规定,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关于车辆通行费,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删除原条例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水路运输企业和个人必须缴纳的相关费用作出了规定如下: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维护的资金来源做出了规定。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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