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毛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01 17:06: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社会各界对社保法充满期待1个月提5.6万多件意见-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公众继续对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给予高度关注。截至2009年2月1日10时,共收到意见56194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8日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此次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1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1日表示,目前草案的讨论仍在深入,春节期间,许多群众继续献言献策,表现出令人感动的参与热情。从第二阶段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家除继续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降低缴费负担、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待遇公平、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和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外,还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期待着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许多意见提出,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拉动。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明显受挫,经济增长放缓,我们应当立足国内市场,增加投资,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制定社会保险法,保障全体公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才能增强人们消费信心和行为,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而且是市场机制的重大组成部分,不仅是度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经济“寒冬”的权宜之计,而且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加大财政投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所占份额仍然明显偏小,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部财政支出的12%左右,与发达国家30%至40%的比例差距明显。另一方面,虽然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在大幅增加,但是缺少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安排,地方财政的投入很少,几乎处于缺位状态。希望立法明确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险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
——农民工应当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保权利,履行同样的社保义务。许多意见提出,有的地方规定农民工只上两险,数额与城镇职工的五险相差十几倍,同样是工作,同样的劳动关系却不能享受同样的社保待遇,非常不合理。制定社会保险法既要考虑现实情况,也要看到未来发展,要有前瞻性,在看到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人员身份将逐渐模糊,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农业户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的崛起,进城务工的农民还会增多,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将转变为城镇居民,那时,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强烈渴望就会凸现出来,现在各省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社保没有强制性要求,又不让跨地区转移,人为扩大了不同人群的待遇差距。建议明确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有的地方规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5年的,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门槛太高了。由于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使得各地政府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使得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应实行医保机构预付费制度。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难,门槛高、手续复杂,已经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建议对医药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
——应当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有的意见提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却不能直接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工伤,直接判决工伤申请人所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是现行工伤认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就会导致工伤认定经过社保局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诉讼,再认定、再复议、再诉讼,循环往复,劳民伤财,即使最终作出了工伤认定,当事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延误了工伤治疗,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这显然是与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精神相悖的。建议增加工伤认定条款,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使司法程序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
——有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全国生育保险覆盖面非常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全民也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有的意见提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
——社会保险法应当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意见提出,有两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解决,一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这部分人已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无所养。二是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因单位改制、减员增效而下岗,有的买断工龄,有的停薪留职,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失去了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建议考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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