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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市大幅提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标准-
  • 【发布单位】作者:张建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08 15:20: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市大幅提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标准-

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已于近日联合修订实施了《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办法》大幅提高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标准。


为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办法》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性质,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给予不等额度的运营资助。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老人、残疾人,被评估为特级、一级护理的,资助标准从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提高到300元;评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从80元提高到200元;评为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从60元提高到150元。

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标准也获得较大幅度提升:受助对象被评估为特级、一级护理的,资助标准从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提高到200元;评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从80元提高到150元;评为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从60元提高到100元。

《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办法》同时也提高了新增床位的资助标准。对于社会福利机构通过购买、新建、改建而增加的床位,该机构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的,每张新增床位的资助标准从每年1000元提高到3000元;租赁场地每张新增床位的资助标准提高到2000元。新增床位最长资助期为5年,所需资金由广州市财政和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5比例分担给予资助。

《办法》还明确将社会力量举办的日间托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同时,利用运营资助资金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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