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慧鹏 杜晓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4 08:31: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出台新举措规范再审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实施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申请再审的主体和期限、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裁定立案再审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六类案件45种情形可进入再审程序。
一是原审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包括13种情形,如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违反管辖规定,但当事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等。二是刑事案件中,原生效裁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者行为结果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等。三是民事案件中,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等。四是行政案件中,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等。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六是原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当事人因此申请再审。
短 评
可贵的探索
长期以来,“申诉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顽疾。不少当事人经年累月地上访与奔走呼号,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我们欣喜地看到,广东高院规范再审的新举措,明确再审立案的标准,这实质上是降低了再审的门槛,从而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合理、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公正判决有了更可靠的保障。这是一个可贵而有益的探索,是司法为民要求的彰显。
肖扬院长说过,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反映在司法领域里,就是人民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要与司法功能滞后之间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司法功能滞后。为了给公民可能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司法设定了诸多程序与途径,再审即是其中重要一环。再审是对已生效判决案件的再次审理,法官已做出的判决当然应该正确,但很多主客观因素使得法官的判决却并不必然正确。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再审程序已经相对落后于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探索完善救济途径、改变司法功能滞后就显得越发重要。因此,广东高院的改革符合立法目的,顺乎人民群众的要求。
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是司法的最重要功能,但有人担心,追求实质公正的再审程序是否会影响司法权威?树立司法权威并不讳言司法可能的错误,坚持依法纠错只会更加加强司法的权威性。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有错难纠,甚至有错不纠,则不仅使公民权利一旦受损再无从恢复,而且严重者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再审作为给公民权利提供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应该是一扇门,而不是一堵难以撞开的墙。司法的权威正来自于尽一切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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