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海燕 高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09:48: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战略物资无法满足需要时县级政府可征用民用资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日上午在此间开幕,《国防动员法(草案)》首次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二是规定了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三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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