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员继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8 15:02: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全通过了《黑龙江省奶业条例》。《条例》对奶牛饲养应具备的条件,奶牛基地的建设,生牛奶的销售与收购,乳品安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七种牛奶禁止销售和收购
有七种牛奶禁止销售和收购: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产的奶;不符合规定的,产犊七日内的初乳;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患乳房炎、结核病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时期的奶;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不合格奶样保留96小时
企业和奶站从收购生牛奶之时起应当在48小时内公布常规检验结果,并通知奶样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奶户、场。奶户、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时起24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牛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生牛奶质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以此检验结果作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据。企业或者奶站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奶样保留96小时。
奶站建设必须达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奶站的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奶站建立的基本条件:有固定房舍8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制冷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有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25米以内没有污染源;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机械化奶站除符合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当有超过300平方米的固定房舍和机械榨奶设备。
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牛奶销售、收购、加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对违反《条例》者重罚
对销售和收购七种明令禁止的生牛奶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收购,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购销双方分别处以货值5倍至十倍罚款,对已售出或未售出的生牛奶立即追回没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企业、奶站在销售和收购中掺杂使假者没收违法所得和生牛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叩元至3000元罚款。
对企业、奶站在销售和收购中缺斤少两、使价款,并处以已收购的生牛奶货值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至500元款。对在收购和销售中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当场没收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罚款。
企业和奶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或者占用。对拖欠奶户奶资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等。
畜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奶牛饲养防疫、检疫职责的;对染疫奶牛不进行及时处理的;未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的;不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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