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小娴 莫青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5 08:50: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出台-
9月1日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施行。《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此举昭示着我省杜绝“三乱”和阻止腐败的新开始。
收入性质区分非税收入
2002年,我省非税收入总额达250亿元,为同期一般预算收入231亿元的1.08倍、同期地方税收收入164亿元的1.52倍。一直以来,对非税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致使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
《条例》提出,非税收入包括部分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6项。对非税收入的界定不以单位性质区分,而以收入的性质区分。具体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罚没、追缴、募集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人大监督本级非税收入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违规将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票据违法行为将据其违法所得的多少进行处罚,规定罚款的幅度为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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