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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
  • 【发布单位】作者:廖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21 16:01: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

发短信如果内容不当,也可构成性骚扰。今天上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北京市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说,这些措施包括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KTV等营业性场所设置可视窗口等。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首次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禁止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或者威胁施加使其身体、心理遭受伤害或者痛苦的家庭暴力行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救助。”

此外,针对全职太太逐渐增多、但是女性并不掌握家庭财务状况的问题,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男方在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该征得女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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