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熊润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26 16:28: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
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甚至致死、致残事件发生时,责任如何鉴定?提交的具体材料包括哪些?安徽省日前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鉴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策略和措施,但由于疫苗的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等原因,极少数儿童在接种疫苗后可能会出现异常反应,甚至致死、致残。为防止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出现纠纷,安徽省在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以后,结合省情制定了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安徽省内发生的接种疫苗异常反应鉴定主体为安徽省及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在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申请鉴定。
实施细则对提交的鉴定材料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以及相关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责任和义务也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对无调查诊断结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6种情形不予受理。
此外,为了便利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安徽还将设立皖南、皖中、皖北区域专家库,分别为各市在片区内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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