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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通过立法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04 11:29: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通过立法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并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对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现象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通过立法保障就业援助是这个办法的鲜明特点。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核查属实的,将被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有关部门及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的台账,制定援助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工作。

就业援助,政府有责。河北省立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此,政府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把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要对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公益岗位,河北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人员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这个办法同时还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村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学校的,将按此规定予以资助,毕业后由技工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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