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为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1 16: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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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反垄断法出台提速-
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欧盟竞争力”研讨会议上,商务部高层向外界透露,《反垄断法》(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有望明年底出台。
按照立法程序,如果一部法律进入到国务院审议阶段,则其进入提交人大审议环节已经近在眼前。
俗话说,“明枪能挡,暗箭难防”,在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垄断就像一枚枚“暗箭”,无孔不入地“箭”入到我们的生活中,而我们却没有很明显地意识到。以电信行业为例,用户经常会抱怨诸如互联互通,三网合一等问题,却很少有人把问题的矛头直指这面后的根源——“电信垄断”。
“垄断”难界定
事实上,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存在垄断的情况。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早在1890年7月20日通过了《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此后,美国国会又制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鲁滨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反垄断的法律。
而美国电信业的兼并重组,自1984年1月1日司法部正式分拆AT&T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今年年初SBC宣布以1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T&T。2月中旬,Verizon击败第四大本地固定电话运营商Qwest,这次收购成为2004年以来美国电信市场第五起超过30亿美元的收购案。
法学界人士认为,其实,《反垄断法》的处罚是比较好操作,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告诉,如何判断行业垄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非是几个人随口说了算,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在科学调查和分析之后,才能做出评价。
纵观各种对垄断的定义却都是类似“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等比较抽象的概念表述,而没有一个对具体行为细化的标准,因此,有时候人们很难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企业行为做出一个恰如其份的判断。
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告诉,垄断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比较复杂,但总体而言,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竞争的均衡关系。企业在短期内难以进入和退出市场,长期竞争才能达到市场供求均衡;其次,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竞争原则;第三,当某一个企业独立拥有市场的同时,是否阻碍了技术进步。有消息说,正在提交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对垄断的确定标准在份额上,某一单一产品市场份额超过50%,就能证明其构成垄断。
以份额为标准确定垄断行为,专家们对此持不同看法。
马宇认为,“其实,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垄断,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企业有没有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有没有压制其他的企业,限制技术进步,而不应该将重点放在份额上。”
盛杰民告诉记者,在电信行业,以市场份额划分值得商榷,由于电信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市场资源占有的比重一直都很大,如果仅仅用50%来衡量,恐怕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分析说,在1994年之前,我国电信垄断色彩非常强烈,公用电信业是由原来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邮电部扮演着公用电信业经营者和政府管理机构双重角色。从1980年开始,为了实现“以话养话”,国家开始松动了价格管制。但这种变化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在放松价格管制的同时,由于没有引入竞争,这就导致了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向表示,“我曾经装过一部固定电话,初装费达到5000元。价格很高,又仅此一家。”
在当时的条件下,有理由相信,这种抱怨绝不仅仅出现在马宇一人身上。抱怨的背后,其实是对行业垄断所发出的质疑和不解。
反垄断遭遇“瓶颈”——市场准入
垄断客观存在,而且对于垄断行为标准的确定也在制订中,反垄断似乎也有章可循了。在《反垄断法》比较成熟的一些国家,反垄断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遵循几个主要原则: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决定的,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考虑国家整体利益。
但马宇认为,在目前的状况下,我国的“反垄断”其实还不是真正经济意义上的反垄断,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区别,我国垄断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性垄断。
准入是关键,去年12月11日,依据WTO承诺,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外资进入基础电信业务。
然而,据记者的了解,基础电信市场开放后,并没有出现大量申请的情况出现。马宇告诉记者,“这个现状并不是说外资不感兴趣,而是外资比较谨慎,避免扩张后缺乏预见性。”
在WTO规则的规定下,国外电信运营商不得在中国独立经营该业务,且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最高持股份额为49%。
马宇解释说,外资进入电信行业,必将打破原有的运营格局,也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以基础电信市场为例,投资巨大,回收期长,再加行政审批手续烦琐和WTO的要求,外资进入基础电信市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微观研究室主任韩朝华告诉,由于《反垄断法》是一个面向所有行业的法律文件,很多部门出于行业利益考虑,对制订这样的法律会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它必然要牵动一些原则规定和既有法律的改革。
目前,在国内增值服务领域的企业有1万多家,其中70%以上是民营企业或含有民营成分的企业。而最为关键的基础电信业务虽然已经开放,除了外资可以在海外购入几大电信运营商的股票外,民营资本难以涉足其中。
外资准入门槛高,民营资本不放活,行政性垄断无法打破,所以我国长期存在的少数运营商独霸市场的局面短期内无法改变。
反垄断引入“有质竞争”
尽管电信行业中垄断一时难以真正破解,但分析人士指出,《反垄断法》首次明确出台时间表,还是给我国的电信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韩朝华告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体制的安全。从立法本意上讲,《反垄断法》的法律对象是对待全体经济实体而言的。
事实上,我国制订《反垄断法》,不仅符合加入WTO的原则要求,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对某些另有企图的跨国公司而言将是一条“高压线”,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则会多少有一些帮助,马宇分析说。
有资料显示,比如在信息产业,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而在手机行业、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行业等行业,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电信分析人士认为,从国内市场来看,我国某些电信企业明显处于“一家独大”的局面,现行电信市场经营中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从国际市场分析,国内电信企业规模还需要继续“做大做强”,以抗衡国际竞争。
因此,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而言,出台《反垄断法》对于我国电信企业对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对外实现“走出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将垄断提到议事日程是形势使然,那如何更有成效地反垄断呢?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认为,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要引入“有质竞争”的概念,将反垄断立法目的定位于维护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将推动电信行业技术和业务的进步。马宇和韩朝华也同时指出,有质竞争是更有效地反垄断,而有质竞争应该多侧重于业务层面上。他们认为,应该鼓励在行业内开展同行业的竞争,比如电信领域的移动和移动网之间的竞争,移动网和固定网的竞争等等。(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欧盟竞争力”研讨会议上,商务部高层向外界透露,《反垄断法》(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有望明年底出台。
按照立法程序,如果一部法律进入到国务院审议阶段,则其进入提交人大审议环节已经近在眼前。
俗话说,“明枪能挡,暗箭难防”,在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垄断就像一枚枚“暗箭”,无孔不入地“箭”入到我们的生活中,而我们却没有很明显地意识到。以电信行业为例,用户经常会抱怨诸如互联互通,三网合一等问题,却很少有人把问题的矛头直指这面后的根源——“电信垄断”。
“垄断”难界定
事实上,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存在垄断的情况。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早在1890年7月20日通过了《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此后,美国国会又制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鲁滨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反垄断的法律。
而美国电信业的兼并重组,自1984年1月1日司法部正式分拆AT&T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今年年初SBC宣布以1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T&T。2月中旬,Verizon击败第四大本地固定电话运营商Qwest,这次收购成为2004年以来美国电信市场第五起超过30亿美元的收购案。
法学界人士认为,其实,《反垄断法》的处罚是比较好操作,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告诉,如何判断行业垄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非是几个人随口说了算,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在科学调查和分析之后,才能做出评价。
纵观各种对垄断的定义却都是类似“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等比较抽象的概念表述,而没有一个对具体行为细化的标准,因此,有时候人们很难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企业行为做出一个恰如其份的判断。
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告诉,垄断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比较复杂,但总体而言,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竞争的均衡关系。企业在短期内难以进入和退出市场,长期竞争才能达到市场供求均衡;其次,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竞争原则;第三,当某一个企业独立拥有市场的同时,是否阻碍了技术进步。有消息说,正在提交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对垄断的确定标准在份额上,某一单一产品市场份额超过50%,就能证明其构成垄断。
以份额为标准确定垄断行为,专家们对此持不同看法。
马宇认为,“其实,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垄断,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企业有没有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有没有压制其他的企业,限制技术进步,而不应该将重点放在份额上。”
盛杰民告诉记者,在电信行业,以市场份额划分值得商榷,由于电信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市场资源占有的比重一直都很大,如果仅仅用50%来衡量,恐怕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分析说,在1994年之前,我国电信垄断色彩非常强烈,公用电信业是由原来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邮电部扮演着公用电信业经营者和政府管理机构双重角色。从1980年开始,为了实现“以话养话”,国家开始松动了价格管制。但这种变化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在放松价格管制的同时,由于没有引入竞争,这就导致了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向表示,“我曾经装过一部固定电话,初装费达到5000元。价格很高,又仅此一家。”
在当时的条件下,有理由相信,这种抱怨绝不仅仅出现在马宇一人身上。抱怨的背后,其实是对行业垄断所发出的质疑和不解。
反垄断遭遇“瓶颈”——市场准入
垄断客观存在,而且对于垄断行为标准的确定也在制订中,反垄断似乎也有章可循了。在《反垄断法》比较成熟的一些国家,反垄断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遵循几个主要原则: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决定的,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考虑国家整体利益。
但马宇认为,在目前的状况下,我国的“反垄断”其实还不是真正经济意义上的反垄断,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区别,我国垄断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性垄断。
准入是关键,去年12月11日,依据WTO承诺,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外资进入基础电信业务。
然而,据记者的了解,基础电信市场开放后,并没有出现大量申请的情况出现。马宇告诉记者,“这个现状并不是说外资不感兴趣,而是外资比较谨慎,避免扩张后缺乏预见性。”
在WTO规则的规定下,国外电信运营商不得在中国独立经营该业务,且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最高持股份额为49%。
马宇解释说,外资进入电信行业,必将打破原有的运营格局,也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以基础电信市场为例,投资巨大,回收期长,再加行政审批手续烦琐和WTO的要求,外资进入基础电信市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微观研究室主任韩朝华告诉,由于《反垄断法》是一个面向所有行业的法律文件,很多部门出于行业利益考虑,对制订这样的法律会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它必然要牵动一些原则规定和既有法律的改革。
目前,在国内增值服务领域的企业有1万多家,其中70%以上是民营企业或含有民营成分的企业。而最为关键的基础电信业务虽然已经开放,除了外资可以在海外购入几大电信运营商的股票外,民营资本难以涉足其中。
外资准入门槛高,民营资本不放活,行政性垄断无法打破,所以我国长期存在的少数运营商独霸市场的局面短期内无法改变。
反垄断引入“有质竞争”
尽管电信行业中垄断一时难以真正破解,但分析人士指出,《反垄断法》首次明确出台时间表,还是给我国的电信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韩朝华告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体制的安全。从立法本意上讲,《反垄断法》的法律对象是对待全体经济实体而言的。
事实上,我国制订《反垄断法》,不仅符合加入WTO的原则要求,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对某些另有企图的跨国公司而言将是一条“高压线”,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则会多少有一些帮助,马宇分析说。
有资料显示,比如在信息产业,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而在手机行业、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行业等行业,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电信分析人士认为,从国内市场来看,我国某些电信企业明显处于“一家独大”的局面,现行电信市场经营中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从国际市场分析,国内电信企业规模还需要继续“做大做强”,以抗衡国际竞争。
因此,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而言,出台《反垄断法》对于我国电信企业对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对外实现“走出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将垄断提到议事日程是形势使然,那如何更有成效地反垄断呢?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认为,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要引入“有质竞争”的概念,将反垄断立法目的定位于维护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将推动电信行业技术和业务的进步。马宇和韩朝华也同时指出,有质竞争是更有效地反垄断,而有质竞争应该多侧重于业务层面上。他们认为,应该鼓励在行业内开展同行业的竞争,比如电信领域的移动和移动网之间的竞争,移动网和固定网的竞争等等。(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欧盟竞争力”研讨会议上,商务部高层向外界透露,《反垄断法》(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有望明年底出台。
按照立法程序,如果一部法律进入到国务院审议阶段,则其进入提交人大审议环节已经近在眼前。
俗话说,“明枪能挡,暗箭难防”,在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垄断就像一枚枚“暗箭”,无孔不入地“箭”入到我们的生活中,而我们却没有很明显地意识到。以电信行业为例,用户经常会抱怨诸如互联互通,三网合一等问题,却很少有人把问题的矛头直指这面后的根源——“电信垄断”。
“垄断”难界定
事实上,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存在垄断的情况。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早在1890年7月20日通过了《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此后,美国国会又制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鲁滨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反垄断的法律。
而美国电信业的兼并重组,自1984年1月1日司法部正式分拆AT&T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今年年初SBC宣布以1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T&T。2月中旬,Verizon击败第四大本地固定电话运营商Qwest,这次收购成为2004年以来美国电信市场第五起超过30亿美元的收购案。
法学界人士认为,其实,《反垄断法》的处罚是比较好操作,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告诉,如何判断行业垄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非是几个人随口说了算,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在科学调查和分析之后,才能做出评价。
纵观各种对垄断的定义却都是类似“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等比较抽象的概念表述,而没有一个对具体行为细化的标准,因此,有时候人们很难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企业行为做出一个恰如其份的判断。
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告诉,垄断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比较复杂,但总体而言,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竞争的均衡关系。企业在短期内难以进入和退出市场,长期竞争才能达到市场供求均衡;其次,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竞争原则;第三,当某一个企业独立拥有市场的同时,是否阻碍了技术进步。有消息说,正在提交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对垄断的确定标准在份额上,某一单一产品市场份额超过50%,就能证明其构成垄断。
以份额为标准确定垄断行为,专家们对此持不同看法。
马宇认为,“其实,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垄断,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企业有没有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有没有压制其他的企业,限制技术进步,而不应该将重点放在份额上。”
盛杰民告诉记者,在电信行业,以市场份额划分值得商榷,由于电信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市场资源占有的比重一直都很大,如果仅仅用50%来衡量,恐怕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分析说,在1994年之前,我国电信垄断色彩非常强烈,公用电信业是由原来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邮电部扮演着公用电信业经营者和政府管理机构双重角色。从1980年开始,为了实现“以话养话”,国家开始松动了价格管制。但这种变化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在放松价格管制的同时,由于没有引入竞争,这就导致了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向表示,“我曾经装过一部固定电话,初装费达到5000元。价格很高,又仅此一家。”
在当时的条件下,有理由相信,这种抱怨绝不仅仅出现在马宇一人身上。抱怨的背后,其实是对行业垄断所发出的质疑和不解。
反垄断遭遇“瓶颈”——市场准入
垄断客观存在,而且对于垄断行为标准的确定也在制订中,反垄断似乎也有章可循了。在《反垄断法》比较成熟的一些国家,反垄断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遵循几个主要原则: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决定的,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考虑国家整体利益。
但马宇认为,在目前的状况下,我国的“反垄断”其实还不是真正经济意义上的反垄断,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区别,我国垄断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性垄断。
准入是关键,去年12月11日,依据WTO承诺,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外资进入基础电信业务。
然而,据记者的了解,基础电信市场开放后,并没有出现大量申请的情况出现。马宇告诉记者,“这个现状并不是说外资不感兴趣,而是外资比较谨慎,避免扩张后缺乏预见性。”
在WTO规则的规定下,国外电信运营商不得在中国独立经营该业务,且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最高持股份额为49%。
马宇解释说,外资进入电信行业,必将打破原有的运营格局,也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以基础电信市场为例,投资巨大,回收期长,再加行政审批手续烦琐和WTO的要求,外资进入基础电信市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微观研究室主任韩朝华告诉,由于《反垄断法》是一个面向所有行业的法律文件,很多部门出于行业利益考虑,对制订这样的法律会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它必然要牵动一些原则规定和既有法律的改革。
目前,在国内增值服务领域的企业有1万多家,其中70%以上是民营企业或含有民营成分的企业。而最为关键的基础电信业务虽然已经开放,除了外资可以在海外购入几大电信运营商的股票外,民营资本难以涉足其中。
外资准入门槛高,民营资本不放活,行政性垄断无法打破,所以我国长期存在的少数运营商独霸市场的局面短期内无法改变。
反垄断引入“有质竞争”
尽管电信行业中垄断一时难以真正破解,但分析人士指出,《反垄断法》首次明确出台时间表,还是给我国的电信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韩朝华告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体制的安全。从立法本意上讲,《反垄断法》的法律对象是对待全体经济实体而言的。
事实上,我国制订《反垄断法》,不仅符合加入WTO的原则要求,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对某些另有企图的跨国公司而言将是一条“高压线”,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则会多少有一些帮助,马宇分析说。
有资料显示,比如在信息产业,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而在手机行业、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行业等行业,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电信分析人士认为,从国内市场来看,我国某些电信企业明显处于“一家独大”的局面,现行电信市场经营中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从国际市场分析,国内电信企业规模还需要继续“做大做强”,以抗衡国际竞争。
因此,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而言,出台《反垄断法》对于我国电信企业对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对外实现“走出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将垄断提到议事日程是形势使然,那如何更有成效地反垄断呢?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认为,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要引入“有质竞争”的概念,将反垄断立法目的定位于维护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将推动电信行业技术和业务的进步。马宇和韩朝华也同时指出,有质竞争是更有效地反垄断,而有质竞争应该多侧重于业务层面上。他们认为,应该鼓励在行业内开展同行业的竞争,比如电信领域的移动和移动网之间的竞争,移动网和固定网的竞争等等。(文章原载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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