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余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03 09:29: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拟向“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专家称“未婚生育缴费”规定有待商榷
□第一观察
“六一”儿童节期间,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就在此时,湖北省武汉市公布的一项规定,则被网友认为有可能造成更多婴儿被抛弃。
5月31日,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对于未婚女性生育孩子的规定,引起了社会争议。
这项规定称,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于这一规定,有网友提出,“本来未婚妈妈们就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是让大家觉得做未婚妈妈很可耻,这样只会造成更多婴儿被抛弃”。也有网友不赞成未婚先孕,“但不能否认未婚妈妈也应享有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尤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但是并没有对未婚生育问题作出规定,所以武汉市的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如果上位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地方政府相关规章制度中的提法就要考虑法律依据问题。
对于武汉市这一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规定,有网友认为,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能解决未婚生育问题。
对此,李明舜认为,对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可行,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一方面,对于未婚妈妈而言,是否能负担起这笔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是否会对其生存条件造成影响,包括对抚育子女的影响。就目前而言,儿童优先原则,是在制订法律政策时要首先考虑的问题,任何一项法律规定或政策都不能对儿童的成长造成不利,哪怕是间接地造成不利。
“另外,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来说,很少有女性希望不结婚就生孩子。从现状来看,未婚生育行为,更多的原因在于两性交往的随意性。要解决未婚生育问题,只能靠教育,而不应该依靠缴纳社会抚养费。”李明舜说。
而在莫纪宏看来,“未婚生育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说,则刺中了目前地方政府随意收费的软肋。由于目前行政收费法尚未出台,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费问题上存在不少问题。
有报道称,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正,最新版本就是《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李明舜建议,武汉市相关部门在征求意见期间,应对涉及未婚生育这一规定进行“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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