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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官员解析中国环保听证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李萱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2 08:38: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官员解析中国环保听证制度-

    根据刚刚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中国公众可以有机会对威胁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说“不”了。环保总局相关人士1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对此做出了如下解释。

    环保总局9日公布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将实行环保公众听证。

    两类建设项目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十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该制度的意义在于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渠道,规范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

    参与起草该办法的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官员赵珂说,根据《办法》对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的项目最准确的描述应该包括三类: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项目;第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项目;第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项目。但是,环境损失是否重大中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赵珂说,“中国各地差异极大,环境容量也有所不同,目前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赵珂介绍,在确定一个项目要举行听证会以后,环保部门会在报纸和网站上发布公告,愿意参加听证的公众可向环保部门报名。听证会上,参与者提出的各种意见将会形成笔录,成为环保部门的决策依据。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之后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有相应条款,但并没有设置具体程序。

    2003年9月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凡对于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规划的审批,环保部门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在进行审批时,环保部门应该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书草案的意见。

    同时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也对听证制度做出了规定。此番《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就是对于《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的细化和更富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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