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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建筑物倒塌 不能全赖建设施工单位-
  • 【发布单位】作者:王丽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8 14:32: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筑物倒塌 不能全赖建设施工单位-

装修时,有业主砸掉承重墙;修地铁时,有可能破坏地质结构……这些都可能导致建筑物塌陷。这些灾难发生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关建筑与施工单位如无过错,是免责的。


这部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是在12月22日下午委员审议后,作出的调整。在那天下午的审议过程中,沈春耀、庄先、袁驷等委员先后发言:高楼本来建得好好的,设计都是合理的,有一天地下建了地铁,改变了地质结构,楼房倒塌了,同时,还有可能把另一个楼房砸塌了;很多城市都在大规模建设地下铁路,不少地方出现了由于地下施工而造成建筑物倒塌或者成为危楼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单位如果没有责任的话,就不必先行赔偿了(本报12月23日二版曾作报道)。

据此,草案三次审议稿所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最终调整为“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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